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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宁夏大学教学工作规程(1998年9月制定,2005年9月修订)

12月10日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巩固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促进良好学风与教风的形成,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本、专科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教学指导文件

第一条 人才培养计划是培养人才,进行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此,人才培养计划要有利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通用型人才。各院(系)要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与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制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学校实施学分制的要求,课程与学时安排要有利于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地发展;要有利于培养学生较为合理的知识结构;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为此,要明确各类课程的比例与要求,恰当分配各类、各门课程的课时和学分;要合理安排课程的先后顺序,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保证课程体系设置的科学性、系统性。
第二条 人才培养计划按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一个周期制定与执行。制定的程序是:先由教务处提出修订人才培养计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各院(系)提出方案,经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人才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在执行时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认真履行报批手续,由院(系)提前填报《人才培养计划变动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人才培养计划原则上每四年做一次全面修订。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特殊情况下人才培养计划可提前修订。
第三条 教学大纲是规定某一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它既是教师从事教学的依据,也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各院(系)要结合教学新情况,组织教师修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院长(系主任)批准。
第四条 教学大纲除规定教学内容外,一般还应说明本课程教学的目的、任务,各章节的知识范围,讲授、讨论、课程设计、实习、实践等环节教学时数的分配,学生课外阅读书目以及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内容。制定(或修订)教学大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课程教学的目的、任务以及教学内容,要以本门课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为依据;
2.把握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注意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与脱节;
3.思想性贯穿并渗透在教学内容体系之中;
4.既要阐明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反映最新科学成就;
5.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6.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与创新精神;
7.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评介不同学派及其学术观点。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五条 根据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和任务,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与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和体力,而且还承担着向学生传递先进的思想观念和社会主义行为规范的重要任务。因此,为了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教师要注重加强自身品格和职业道德修养,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在政治方向、文化素养、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做学生的楷模。
第六条 教师要做到:
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理论;
2.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保质保量地做好备课、讲授、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指导、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指导以及学生成绩考核等环节的工作;
3.遵守政策法令、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4.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及时批评、帮助后进学生;
5.注意教师的风度与尊严,检点言谈举止;
6.努力钻研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中教法教师还须研究教育学、心理学、中学教材与教法。
7.积极慎重地进行教学改革。

第三章 开课条件

第七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所开课(理论课或实验课)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教学大纲;
2.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至少写出一学期教学内容的1/2以上的讲稿;开设新实验课的教师,还应对所开课1/2以上的实验至少试做过一次(实验开始后,教师应对所有实验全部试做一次,详细记录实验数据,并做分析处理);
3.曾正式向学生讲过部分章节或在所属教研室进行过试讲;
4.经教研室主任和院(系)主管领导对以上3条要求审查认可。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未从事过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一般应先通过跟主讲教师听课、担任辅导、上习题课等方法,经过一学期以上培养,本人申请开课,经教研室和院(系)按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在确认可以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安排讲授部分章节或担任全部内容的教学任务。
新开实验课的教师,应熟悉基本仪器设备的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实验能力。经教研室和院(系)考查认可后方可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
所有进校的非师范专业的新教师,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高等教育法规的理论和知识,成绩合格者方可承担授课任务。当年进校的新教师,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安排讲授任务的,由所在院(系)负责进行岗前集中培训,使其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并指定有经验的老教师进行指导,以缩短工作的适应期。
第九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须经导师推荐,并由院(系)组织试讲与评议,确认有能力开课的即可兼课。研究生兼课时数,一般不得超过该课教学总时数的一半。
第十条 因工作不认真或教学质量低而暂停其开课的教师,在重新开课时,须按第七条的要求审查认定其开课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私自聘请他人讲授所开课程的部分章节或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素质教育、优化学生智能结构,各院(系)要鼓励教师开设新课。拟开设新课的教师应对该课程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积累有一定的资料,发表过有关论文或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编写出教学大纲及较详细的讲授提纲,并提前一学期向院(系)提出申请。能否开设,由院长(系主任)组织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部门要为开设新课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课时,每门一般应在34学时以上,不足34学时的按专题讲座对待。
第十四条 各门课单独开班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凡因教师力量不足,需聘请外校教师或校外人员来校给本专科学生任课的,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备案,否则讲课费用由各院(系)自行解决。

第四章 教 材

第十六条 教材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媒体之一,教材不同于一般的书籍,它除了叙述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引用新的科学资料,吸收新的科研成果之外,还要求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充分考虑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学的特点。教材的编写、选择及其质量的高低,对教学质量影响很大。为此,学校要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各教学单位要重视对教材的选择,严格把好编写与使用关。
第十七条 教材包括全国或部分院校合编的教科书、音像资料、多媒体软件以及本校教师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教科书、讲义、实验指导书、习题集、案例、教学参考资料、CAI课件等。我校理论课应主要选用统编教材与推荐教材,亦可选用确有水平的自编或部分合编的教材,无论选用何种教材,都应根据教材的科学性、思想性、适用性、实用性由教研室和院(系)审定批准。教材一经选定,一般应至少在同一年级使用两次以上。平行教学班相同课程的教材要统一,在使用过程中,教师不得擅自更换教材。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或合作编写能反映教学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具有本校特色和风格的教材(包括案例、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书等)。编写并公开出版这些教材前,一般应先编写讲义,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充实提高,在此基础上,经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批准编写的教材方可在全校使用。

第五章 教学日历

第十九条 教学日历是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对所任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以及时间分配的具体部署与安排。教师应在本院(系)公布开课计划后立即制定教学日历,最迟于开学上课后的第一周内完成。教学日历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师本人保存,一份交所在院(系、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院(系)要认真检查教学日历的填报与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教学档案

第二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一定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录像实物等教学文件材料。教学档案管理实行教学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为主的原则,由院(系)教学秘书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教学文件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教学工作与教学档案建档工作同步管理,做到布置、检查、总结、评估教学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教学档案布置、检查、总结、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系)级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综合类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
2.关于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专业和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指示、规定、办法等;
3.学校规划实施计划、教学要点、有关教学会议记录、调研报告、简报等;
4.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办法、规定、条例以及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
5.院(系)级教学工作总结;
6.有关教学工作的统计数据资料。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工作规程、教学工作评估材料;
2.区级、校级重点课程建设材料,国家级、区级、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材料;
3.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教师开课情况;
4.教师教学任务安排、教师教学情况调查表、教学检查、评估、总结及专家听课记录;
5.学生学籍管理材料;
6.重点学科建设论证、申报、评审材料;
7.课程安排、教学日历。
(三)教学业务类
1.课程教学标准及要求;
2.主干课程目录;
3.教学大纲、人才培养计划;
4.教师自编、主编教材、教学指导书、习题集以及使用教材目录;
5.优秀教师讲学的典型教案、教模、标本、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CAI 课件等;
6.教学实习大纲、指导书、总结、实习结果鉴定材料、有代表性的实习报告等;
7.实验教学工作情况;
8.各类考试试卷、考场记录等;
9.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及学生名单、答辩材料、毕业论文(设计)原件等;
(四)教学研究类
1.获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材料;
2.获校级以上的教学优秀奖的申报材料;
3.获校级以上的教书育人奖的申报材料;
4.教师教改课题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5.教学工作动态;
6.教师的教学研究论文、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三条 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照归档范围定向定内容进行收集,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综合类、管理类、业务类、研究类分别归类存档;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整理工作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基础,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使之条理化,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散失。各类档案原则上保存十年;对一些重要的、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档案可延长保存时间。学校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各院(系)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与评估,并以此作为考核各院(系)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 备课与讲授

第二十五条 备好课是讲好课的前提。任课教师应做到:
1.了解先修课的教学情况以及后续课的安排,及时向教研室和院(系、部)主管领导反映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脱节或重复。
2.了解学生学习基础,根据本课程教学内容及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决定进度和选择教学方法。原则上应按中等程度学生的水平安排教学内容,使学生便于接受和掌握。
3.依照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充分阅读参考资料与文献,抓住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有利于引导学生深入理解事物本质和培养其思维能力的内容),精简陈旧内容,适度加深加宽。
4.精心配置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知识、提高能力的练习题与思考题。
5.根据教学需要,切实准备好挂图、演示、电教设备或其他现代化教学设备等教具。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前要写出较详细的讲授提纲或备课笔记。新任课教师除提前写出讲稿外,在每节课前还应写出教案,以利于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教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要点、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内容的合理组织;学生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必要的教学效果检测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部)要重视发挥教研室和学科组的职能,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要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原则上,同一课程授课教师人数达2人及其以上者应建立集体备课组。对平行班同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应做出适度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研究,力求课堂讲授方法适当,教学手段得当。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引导学生的创新意识;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证明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教师应特别注重加强自身教学基本功的训练,要求使用普通话授课,书写板书应使用规范汉字。文科专业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
第二十九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内容,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院(系)和学校教务部门反映。

第八章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

第三十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要在其相关课程的总课时中占一定比例。对这类课程的课时安排,各教学单位要提出明确的要求,任课教师应在教学日历中反映出来。
第三十一条 讨论课和习题课作为一种课型,每次要有明确的要求。在讨论前,教师应从学生实际出发,为启发其科学思维、布置具有理论性、综合性、典型性和启发性的讨论题、思考题,指定参考书目,并认真进行准备。无论采用教师质疑的形式,还是着重学生之间对问题的研究或探讨,教师都应事先查阅资料,估计讨论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讨论中注意启发引导,把握重点,因材施教。习题课应通过剖析典型例题,使学生深入理解基本概念和理论,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亦可事先布置与习题课内容、要求类型相同的练习题。课堂上采取分析、讨论、质疑、解惑、示范和课堂作业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教学。习题课上要杜绝教师帮助学生做作业的做法。

第九章 课外指导

第三十二条 课外指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探求精神的教学环节。课外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辅导答疑和质疑;帮助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探索学习规律,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课外阅读、查阅参考文献;指导学生科研活动,介绍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第三十三条 辅导答疑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既是教师帮助学生解除疑难,指导学生创造性地进行学习的形式,也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的一种手段。辅导有个别和集体两种形式,应以个别辅导为主,以利于因材施教;如果发现有较多的学生存在着共同的疑难,应进行集体辅导。对学习困难较大的学生,教师可利用辅导课进行质疑。无论采用哪种辅导,教师都应重视启发学生思考、钻研,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他们改进学习方法。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及学习实际,确定各门课的辅导次数与辅导时间。对本院(系)主要课程,原则上每周6学时以上(含6学时)的课,安排两次辅导;每周4学时以下(含4学时)的课安排一次辅导。教师辅导答疑的情况要做记载,各教学单位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专任辅导教师与习题课教师,要跟班听课,以便了解授课内容与进度,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答疑和习题课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典型性错误,应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主讲教师亦应经常主动与辅导、习题课教师交流情况,结合教学实际,调整或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三十六条 课外作业不仅是学生巩固深化知识及培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必要途径,也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各教学单位应结合专业特点与课程特点,对作业量与次数做出明确规定。作业量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原则上,每学期理科课程的作业次数不少于10次,文科课程不少于2次,写作课作文次数不少于5次。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按时披阅学生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以便了解教学反馈信息,并据此查漏补缺,使教学有的放矢。对学生作业一般应全收全批(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可不批改或酌情批改);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由各教学单位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少于1/2。
第三十八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的优点与错误,并在课堂上或自习课上适当地加以讲评,以便学生在学习中扬长避短,提高学习效率。对作业本、绘图纸、报告纸要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潦草、马虎、画图草率、不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令其重作,计算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改正。发现抄袭作业的学生,授课教师和各教学单位要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给予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该课程平时成绩以不合格论处。
教师在批改作业和审阅论文时应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生上交作业情况要作记载。不按时上交作业的次数达1/2以上(含1/2)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
第四十条 院(系、部)和教研室要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对教师布置与批改作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学校职能部门在必要时抽查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抽查结果通报全校。

第十一章 实验教学

第四十一条 实验课(含上机)是学生掌握基本实验技能、实验方法和手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以及开展初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型。任课教师要严格按实验、上机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通过实验课,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会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及计算机,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实验课都要编写实验指导书。任课教师在课前要认真进行多次实验和上机,记录、分析有关数据。教师要检查实验和上机的准备情况,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 指导实验、上机要严格要求、严格检查。对没有预习实验内容的学生,不准其做实验或上机。在实验进行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教师要审查学生实验的数据,仔细批改实验报告。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验报告的质量要求与考核,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独立设课的,要将平时实验、上机的成绩,按40~50%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四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院(系)要开出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实验。为了培养学生的智能,除验证性实验外,应根据学习进程,在学生掌握基本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和一定的实验、上机技能之后,努力开出一些带设计性、研究性的实验项目或大型综合实验,使学生受到独立设计实验、上机方案,选择仪器、仪表,处理实验故障,进行数据分析和书写研究报告的全面综合训练。各教学单位要逐步开放实验室,为学生实验和科学研究创造条件。

第十二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五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本课程及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运算、制图、编程和使用技术资料能力的重要环节。教研室应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课程设计(或大型作业)的组织工作,编好课程设计(大型作业)任务书、指导书,准备好必要的文献资料,并做好选题、分题、研究设计(大型作业)等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 教师选题要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的设计内容或题目要具有典型性。设计要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教师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采用启发方式,对难点和关键性问题给予必要的指导,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技能,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
第四十七条 对课程设计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工科学生课程设计必须做到图纸符合要求,计算准确,说明书字迹工整、文字通顺、简明扼要。

第十三章 生产实习与社会实践

第四十八条 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教学环节。各专业都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安排一定时间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师范专业的教育实习,一般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院(系)应按照教务处有关文件及《教育实习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教师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实习以外的教学实习,其实习方案及其各项工作,由院(系)组织教师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拟定和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条 各院(系)应尽力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有关文件(或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在实习中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及时进行检查和解疑,同时要关心学生的身体和生活。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系)和学校汇报。
第五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文科的社会调查),其内容要尽可能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开展过程中,要精心设计、周密安排、注重实效,院(系)和教研室要组织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要求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做出评价,并对优异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二条 安排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要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的教学实习,要评定成绩。时间超过8周的大型综合性实习,单独记载成绩;结合课程教学进行的实习,其成绩按一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五十三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学生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不得拒绝接受任务。各院(系)要将教师参加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态度、表现及工作量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章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五十四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既是学生对在校期间学习成果的总结,又是对学生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同时也是对学生进行初步科研能力的考核。各院(系)、教研室全面负责并于第七学期末及早做出安排,专科有毕业论文设计的,则于第五学期末做出安排,做到课题、导师、资料、实验条件四落实。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应在教研室认真讨论,题目一般不宜过大,力求难易适当。要注意学生的个体差异,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确定内容与进行方式,但要保证基本科研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的教师担任。为确保指导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所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个别工科专业不超过10人,且学生的毕业选题不能雷同。指导教师在开展工作前,应制定出详细的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指导内容和要求。在指导过程中,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于律己,言传身教,确保足够的指导时间。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论文要以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各院(系)视专业特点及学生的多少可建立若干答辩组。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察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有严重抄袭或变相抄袭行为的学生,其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经考核评选出的优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专业可推荐8%左右,由学生写出论文摘要,指导教师审阅后进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交流报告,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取长补短,弥补各自的不足。
第五十九条 除毕业论文外,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进行科研方法训练。除开出一些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外,应创造条件,逐步开设科研原理与方法论课程,组织撰写学年论文和带有科研性质的各类作业。有条件的系可组织优秀学生承担教师研究课题的部分项目。

第十五章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六十条 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地、系统地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检查教学效果。凡平时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各门课程的成绩原则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考试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考核目标的要求确定。全校性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安排。
第六十一条 试题是课程教学要求的反映,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的基本内容认真命题。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覆盖面要宽(文科课程的试题,要涉及指定参考书的内容)。一般应掌握如下比例:60%的试题属于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10%的试题应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用以考查优秀学生的学习程度。考试命题要科学、规范。基础学科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六十二条 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试题要严格实行A、B卷制度。经教研室或院(系)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任选其中一套为本次考试用试题,另一套存档备用。已购买了计算机题库系统的课程,课程主讲教师按题库要求提出出题要求,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题,并请专家审核,确定拟用考卷。已建套题题库的课程,任课教师仍须出2套符合题库要求的试题,一并纳入题库。考试试题由教务处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变相透露,违者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要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院(系)和学生处、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清点,由主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送交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及时汇总并存档。
第六十四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阅卷并评定成绩,力求评分客观、公正。为防止分数贬值并激励学生的竞争意识,原则上各门课程优等成绩学生的比率不超过20%,优良成绩不超过50%。
第六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十等)分制记分。并用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只有参加课程的成绩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六十六条 期末考试阅卷工作实行教研室集体封闭式流水作业制度。各院(系)教学秘书应按时将学生成绩输入教务处教学管理平台,并保管好原始成绩单。
第六十七条 学生成绩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成绩管理采用成绩报表和微机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成绩管理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凡对成绩管理不严格或有违反纪律私改成绩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章 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

第六十八条 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教学检查通过平时各教学环节的经常与定期教学检查两种方式、教学质量评估通过学生、教研室、院(系)和学校四级结合来进行。
第六十九条 平时检查是指教研室与院(系)领导通过不定期进行的检查性听课,随机抽查学生作业,个别询问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等方式开展的教学检查活动。院(系)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此外,学校要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与较高教学水平的教师,通过听课、评议,了解教师课堂教学的情况。听课人都应填写《听课记录》,由院(系)或教务部门存档。
第七十条 定期检查是指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进行的集中检查。学期初的教学检查,主要是了解教师教学的准备情况,包括教材的准备,教学日历的填报,备课情况,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的打算,教师按期到岗情况等;期中教学检查,主要是了解教学进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其内容包括检查教师执行教学规程的情况,组织听课,组织公开教学,交流教学经验与改革做法,检查教学内容、进度、效果和学生学习负担,召开学生座谈会征询意见等。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可组织期中测验,并对测验试卷与成绩进行分析;期末教学检查主要通过总结教学工作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教学检查既可采用全面检查的形式,也可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检查某几门课程,也可以检查某一个教学环节或某几个教师、教研室等。诸如基础课、公共课、实验课、选修课、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启发式教学、某一个班级的教学情况等均属专项检查的内容。
第七十二条 每次检查都要进行总结。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将检查情况整理成材料(对各科教学的反映;经验和问题;改进措施)送校领导审阅,并及时向各院(系)反馈、交流情况,对教学检查情况做出评价,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教师,并给予评价,帮助教学问题较多的教师找出问题的症结,限期改正。
第七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填写《宁夏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卡》,评估开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评估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的常规工作。

第十七章 教学研究与教研室工作

第七十四条 教学研究是一项科学研究活动,其内容主要是:教学思想观念的研究、教学方案的研究,学科体系的研究,教学目的及任务的研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与研究,教材体系与教材内容的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与国内外教学现状的比较研究,教学管理研究等。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教学研究成果是教师晋级、评定职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十五条 各院(系)要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教学研究成果推广或经验交流会。
第七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教研室职能,积极开展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七十七条 教师要遵守以下教学纪律:
1.严守政治纪律,不得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按时上课下课;
3.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4.课堂上不讲与教学内容无关的闲话;
5.教室内禁止吸烟,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坐着讲课;
6.按规定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7.认真组织考试,严格进行监考。考试前不得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作暗示性辅导。阅卷不送“人情分”。按时上报考核成绩。
第七十八条 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一般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事后须立即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调课的,须经院(系、部)同意。因故停课在4学时以下的,由院长(系主任)批准;在4学时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七十九条 理论课程,一次课一般按2学时排课,原则上不连排三节。教师不得私自调整课表。
第八十条 在校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在任课期间,要集中精力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得参与、从事影响教学科研任务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为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教师奋发向上,锐意进取,学校设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教学质量奖及其他单项奖励。
第八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定一次;教学优秀奖每两年评定一次;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教学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奖励条件与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三条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
第八十四条 凡擅自调课、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逾期不上交考核成绩、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的,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诸如旷课、擅自停课、泄漏考题、考试随意送分、私自处理学生作弊事件的,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一次者,给予内部通报;发生两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学期评定教学质量奖的资格。一年内发生教学事故三次者或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凡学生普遍反映上课效果差,不能按时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者,根据情况应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或两年,或调离教学岗位,并取消评定教学奖项资格;一年内发生教学事故四次者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八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全校公共课或其他教学单位(含预科部)教学任务的院(系、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或中途停止其任务(包括理论课、实验课、上机操作等)。违者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追究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对教师的奖励、处分均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限定范围的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本规程发布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涉及本规程所述内容的部分,均以本规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各院(系、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及工作需要,在不降低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本规程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在校生,高职专业学生参照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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