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部长令第 21 号 ) 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宁教学〔 2015 〕 75 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审批 (一)学校本科生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校监察审计处、校办、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受理、审批本科学生转学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办理转学具体事务。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经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程序正当、手续完备,由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校长签批,学生处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理由和条件审查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转学理由正当,按照 “ 转出、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 ” 的原则办理。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学申请,学校不接受学生申请。
(三)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 未在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学籍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 含 定向、委托培养、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普通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三校生、自主招生录取学生、体育、艺术、国防生等提前录取批次学生;
4 .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5 .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的;
6 .拟转出、转入学校在同一个城市的;
7 .申请转学学生当年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8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9 . 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理由的。
(四)在港澳台以及国外高校就读的学生、其他省(市)自行招收的港澳台学生,因管理体制不同,且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高考,不予受理其转学手续。
(五)转学学生经批准可以降级,在校学习时间自动顺延。
三、学生转学材料要求 学校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转学申请;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区内转学一式 4 份,跨省转学一式 6 份,见附件 1 、 2 );
(三)申请转学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一式 4 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四)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一式 4 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五)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一式 4 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六)因身体状况提出转学的,须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原始病历。因专长提出转学的,须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四、办理学生转学时间及程序 (一)受理材料时间 学校每年集中两次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 6 月 10 日 至 20 日, 12 月 20 日 至 30 日。逾期报送者一律不予受理。学生转学材料经审核无误,经学校转学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校长签字后,由学生处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二)办理转学程序
1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由学生本人向我校学生处提出申请,学生处提交相关学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提请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校长签批。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我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2 .学生由我校转到其他高校。经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我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并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学生处在收到手续完备的转学审批表后,办理学生电子学籍异动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转学公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投诉监督机制。按照审批权限范围对转学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开,在告知学生本人的前提下,对拟转学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名称、专业、入学年份、高考成绩、转学理由等信息要进行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区内) 2.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批表(跨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