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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宁夏大学教学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2月10日

教学实习是教学计划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作用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的事业心、责任感,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获得本专业初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为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学生实习质量,现根据《宁夏大学教学工作规程》,就本校教学实习工作提出如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实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1.作为实习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对教学实习工作给与高度重视。全校实习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各院(系)要有专门负责实习工作的领导抓日常实习工作。每年实习结束后,各院(系)要认真总结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寻找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定期向主管副校长汇报实习情况,以推动实习工作向前发展。
2.各院(系)应按学期编制校内外实习计划,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教务处备案。需要由本校其他院(系)或单位承担的校内实习,首先由实习院(系)向承担实习的院(系)或单位提出实习申请及实习计划,双方共同协商具体实习事宜,完成实习任务。承担实习的院(系)或单位应当充分做好全校性实习的组织、协调工作。
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教务处,并通知有关实习接受单位。
3.非师范类专业实习,由各院(系)根据教学要求自行选择、联系实习场所、单位,并负责实习的组织与实施。个别自行联系、安排有困难的可提前报请教务处协助解决。师范类专业实习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统一组织,各院(系)给与积极配合。

二、选派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

1.各院(系)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认识实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及毕业实习师生比一般为1∶10-17。各院(系)应将指导教师的姓名、职称等情况在实习前二周报教务处备案。
2.指导学生校外实习是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师更新自身实践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各院(系)要加强对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校外实习指导工作。在现受聘职称期间未参加过实习指导的教师一般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评审。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应进行考核,载入教师档案。

三、制订实习大纲

各院(系)必须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制定实习大纲、计划,同时把实习大纲、计划送达接收实习单位,与接受实习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商量,完善实习计划,并于实习前二周送交教务处备案。对无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将视为实习工作不达标教学单位。

四、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

1.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2.实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带教人员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接受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对于违反接受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院(系)应会同该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校外实习的,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补实习。
5.学生擅自不参加校外实习的,除按学校考勤规定处理外,本次实习不计成绩,一般不予补实习。如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经院(系)主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补实习。补实习经费一律由学生自理。
6.学生因故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实习考核,但可在补足所缺天数后再给予考核并计算成绩。
7.学生实习不及格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记录,除毕业实习外,可准其重做,须重做实习的,由所在院(系)给于妥善安排,经费一律由学生自理。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本科6年,专科4年)毕业实习不及格不能毕业,必须重做,及格后方可毕业,不愿继续留校重做毕业实习或学习期限已满者,按结业处理。毕业后一年内若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专业论文,经院(系)组织专家审核认为达到毕业实习水平者,或在工作中在本专业领域做出较为突出的成绩,得到一定权威部门书面肯定(如奖励证书、鉴定证明、公开刊物转载、引用等)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8.为适应社会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可采取多渠道更加灵活的实习政策。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场所。原则是既要放的开,又要管的住,管的好。为此作以下具体要求:
(1)对自行联系教育或毕业实习单位的要求:
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实习单位同意接收的函,并注明实习指导人(实习指导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②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认为符合毕业或师范实习要求,能达到实习目的,方可签字。
③学生应与院(系)签订个人担保协议书,在单独出去实习期间分清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④为切实保证实习质量,院(系)应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提供一份实习大纲,供指导教师掌握实习进度。学生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内容,并由实习单位进行考勤,每日填写实习日志并由实习指导教师签名。实习期间,各院(系)应通过各种方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实习报告,并请实习单位将考勤、评价意见以加密公函或其他对公送达形式转交学生所在院(系)。
⑤自行联系实习的,一般不参加评优。经确认表现特别突出,受到实习单位高度评价者,或毕业实习期间因表现突出被实习单位决定录用者,可考虑参加评优。
(2)为了给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条件,学校对部分有经济条件的学生采取组织实习团的形式到一些国家级大型实习基地实习,具体办法是:
①组团实习一般放在暑期进行,教务处提前一学期向各院(系)公布可以组团实习的实习科目、费用及地点等情况。
②愿意参加组团实习的学生,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4—15周到所在院(系)报名。各院(系)于报名结束后将名单报教务处,以便联系、安排。学生实习所需的路费及食宿费用及实习用具费用自理。
③教务处将根据报名情况及与实习单位联系情况决定是否组团。原则上一个实习团实习科目不超过3个,人数控制在20—40人之间,低于20人不组团。
④决定组团后,由教务处负责完成组团的各项准备工作。
⑤实习团由教务处派人带队,根据组团情况主要实习院(系)指定1~2名指导教师跟队指导。实习团指定一名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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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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